三五好友小聚
难免会饮酒助兴
倘若共同饮酒后
【资料图】
有人因饮酒过量导致意外发生
同饮者是否需要担责?
近日,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聚餐饮酒引发的生命权、身体权、健康权纠纷案。
案情回顾
2021年7月8日18时许-9日凌晨2时许,孙某先后不同时间、不同地点分别与姜某、杨某、刘某、邓某、李某等5人饮酒,最后导致其酒后从某某冷饮厅楼梯摔下致死。孙某的合法继承人孙某全等3人诉至法院要求同饮者5人及冷饮厅经营者赔偿各项费用计90余万元。
案件焦点
案件争议焦点是:本案所涉共同饮酒人对孙某的死亡是否存在过错;冷饮厅作为经营场所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。
法院裁判要旨
法院经审理认为,事发当日,孙某在聚餐过程中缺乏对自身的控制,多次更换饮酒地点并过量饮酒,经检测体内酒精含量为318.2mg/ml,已经达到严重醉酒程度,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,对自身的酒量及身体状况应该熟知,对过量饮酒的潜在危险和严重后果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,庭审中三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饮酒过程中存在拼酒、劝酒等行为,故孙某对其死亡结果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。
姜某作为孙某的好友,亦是第一场酒局的召集者,事发当日对孙某的多次饮酒行为未及时提醒、劝阻,酒局结束后在未通知孙某家人的情况下,先行离开,应认定为酒后对同饮人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和照顾义务,故姜某对孙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。
杨某作为孙某的同饮人,在明知孙某因家庭琐事导致心情不好的状态下,对孙某的饮酒行为未进行劝阻,接连三次更换饮酒场所与孙某大量饮酒,酒后亦未尽到合理的看扶、照顾、护送、通知的义务,杨某对孙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。
刘某作为孙某的同饮人,其在杨某的邀约下,在酒局进行中赶到,喝了3瓶啤酒后先行离开,在其离开时,酒局并未结束,三原告亦未提供刘某在饮酒过程中存在劝酒、拼酒等过错行为,故刘某对于孙某的死亡发生并无过错,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邓某、李某与孙某虽未邀约,但从冷饮厅监控视频显示,在孙某进入冷饮厅包间后,从邓某让工作人员拿杯子、拿啤酒、上冷饮的行为看,足以认定三人是同饮人的关系。在孙某进入包间后,李某曾陪同孙某到二楼卫生间,监控视频显示孙某身体摇晃,脚步不稳,邓某、李某理应察见到孙某的醉酒状态,应当对醉酒后的孙某尽到法定的注意义务。但邓某、李某却先后从包间出来走到大门外,将醉酒后的孙某一人留在包间内。由于邓某、李某疏忽大意,导致醉酒后的孙某独自一人在上楼梯时身体失衡从楼梯滚下。邓某、李某对孙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。
某某冷饮厅作为经营场所,经营者曹某在看到邓某、李某先后从包间出来到大门外、留下孙某独自一人在包间时,没有对孙某尽到看护义务,且在孙某独自一人摇晃着从包间出来,从其身边经过往楼梯处行走时,未尽到经营者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,其对孙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。
综上,结合各方过错责任,本院酌定:孙某自行承担80%过错责任,姜某承担2%过错责任,杨某承担3%过错责任,邓某承担5%过错责任,李某承担5%过错责任,冷饮厅经营者曹某承担5%过错责任,共计赔偿三原告15万余元。
法官有话说
聚餐饮酒请客吃饭是常见的社交活动,属于法律层面外的情谊行为,但大量饮酒后可能会导致饮酒人的认识能力、行为能力和控制能力下降,对饮酒人来说是处于一种比较危险的境地。虽然单纯的饮酒行为不产生民事责任,但是共同饮酒人之间应尽到互相提醒、劝告少饮酒并阻止已过量饮酒人继续饮酒的注意义务。若共同饮酒人处于醉酒等危险状态,其他共饮者应及时履行救助义务,采取照顾、救护、通知等合理方式保护醉酒者。若违反上述义务,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。
温馨提示
聚餐饮酒,量力而行,同行饮酒,互相照顾,不要让本是亲友的大家成为对簿公堂的陌路人。
编辑:吕静烨
审核:贾勇哲
监制:冷秀艳 崔东凯
来源:平安龙江建设 微信公众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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